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工程项目管理,依据《水利水电学院房屋设施维修项目管理办法》、《水利水电学院财务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院经费支出的工程项目,科研项目经费支出的维修项目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为学院基础设施改造维修等各类工程的最终决策机构,负责学院总体规划、工程项目审批、监督等工作;学院设施改造领导小组负责项目论证、立项;工程项目评标小组负责具体工程项目的招标工作;学院党政办公室会同工程项目责任人负责具体工程项目的实施、验收、付款等工作。
第四条 设施改造领导小组由如下成员组成:分管基建领导;业务分管领导;分管财务领导;所属各系领导;党政办公室、培训部、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人。分管基建领导为设施改造领导小组会议召集人。
第五条 工程项目评标小组成员由设施改造领导小组审定,并指派主持评标负责人。工程项目评标小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由如下人员组成:
1. 学院党委纪检委员;
2. 工程项目涉及的学院业务分管领导;
3. 学院分管财务领导;
4. 项目立项二级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相关实验室负责人。
第六条 学院二级单位依据学院总体规划申报工程项目。申报时需填写《水利水电学院公用房屋设施维修申报表》(附件一),明确项目责任人和工程概算,同时应将项目需求附后。未列入学院规划的项目作为专项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后方可申报。
第七条 所有工程项目均应经过论证。根据属地原则,在学院实验室管理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应由实验室发展指导委员会主任签署论证意见,同时应有不少于2/3的委员会成员附议。在学院其他范围内的工程项目,根据项目需要由学院分管领导签署论证意见,同时有项目属地相关单位负责人附议。
第八条 学院分管基建领导每学期召集一次设施改造领导小组会议,会议负责对工程项目申报进行审议,经2/3小组成员同意后依据《水利水电学院财务管理办法》报党政联席会审批实施。
第九条 根据学校相关规定,预算1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按学校管理规定执行,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由学院组织招标,5万元以下项目由学院分管基建领导在历次中标企业名录中指定。
第十条 工程项目招标工作由学院党政办公室组织,招标形式为邀请招标,邀请企业数量不少于三家。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评标由评标负责人主持,评标小组可自行讨论确定评标标准,超过评标小组1/2成员同意即为中标,评标小组成员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评标过程。
第十二条 定标5个工作日后,项目进入实施阶段。如设施改造领导小组成员对评标过程有异议可于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党政联席会反映,经党政联席会讨论并由院长签署意见后方可重新招标。
第十三条 项目责任人负责工程项目总体实施工作,负责控制工程项目的质量,对该工程的材料、工艺等相关事宜进行监控,项目验收时对隐蔽工程签署意见。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执行过程中,对于项目内部不超过整体工程量5%的变更由项目责任人决定,涉及到工程的外观、水、电、信息点等非项目内部变更需经学院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十五条 如遇不可控制原因导致工程项目主体或部分变更超过工程量15%的,项目责任人应暂停项目,并重新进行项目论证。项目二次论证由学院组织。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完工后由学院党政办公室汇同项目责任人、使用单位负责人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时由项目负责人对该项目要求、变更情况进行介绍,并给出验收意见。使用单位负责人如对工程质量有异议,经协商后限期整改,待达到质量要求后另行验收;如另有项目需求,参照项目变更程序处理。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后,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联系后勤保障部办理工程竣工决算。经学校竣工验收后,按工程合同的70%办理预付款,付款前应有项目负责人签字认可。
第十九条 项目审计后,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按工程总造价的95%付款,工程竣工验收两年后由使用负责人签字后可付拨5%的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条 工程竣工决算后,项目有关的档案材料归入学院档案室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院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