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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经费】加强科研经费管理的补充规定

通讯员:刘嘉梅 ;发布时间:2014-02-26  点击数: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科研经费管理的精神,建立健全符合学校科研规律和特点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科研经费管理,学校制定了《武汉大学加强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办法》。为更好地落实该办法,促进学院科研上水平,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一条 明确管理责任。学院对项目经费负有监管责任。院长对学院科研经费(包括纵向和横向科研经费,下同)使用承担监督和管理责任,分管科研副院长协助院长做好科研经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学院专职科研秘书承担科研项目管理和经费管理日常性事务。

项目负责人对经费使用负直接责任。项目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条 合理编制预算。项目负责人应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经费预算,确保科研经费能够完成科研任务。

项目负责人到学院开取借票承诺书时,需提交一份包含项目预算的正式合同书(或有项目负责人签字的合同书复印件),以便学院监督预算执行和经费使用。

第三条 严格收支管理。科研经费属于国有资产。所有科研收入必须全额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和核算,不得转移学校科研收入,确保科研经费及时、足额到位。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批复的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和骗取科研经费,不得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不得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非项目合作单位,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转拨到有特定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或挪作它用,不得购买与本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不得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不得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不得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劳务费,不得设立“小金库”。

第四条 合理控制劳务费支出。纵向科研经费严格按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列支劳务费。

横向科研经费在确保完成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可列支课题组成员科研加班补贴以及外聘人员劳务费和学生助研津贴;劳务费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课题总经费的30%;有项目立项单位预算批复的,当劳务费支出不超过到账经费的30%时,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支出;因科研工作需要,须超过上述比例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报学院分管科研副院长和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五条 规范间接费用管理。纵向科研经费按相关部门的规定计提和使用间接费用(包括学校和单位管理费)。

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国防科研项目和其他纵向科研经费,学院管理费按间接费用计提基数的6%计提。项目主管单位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和学校、单位的顺序计提。

国家规定的绩效支出部分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通过考核后发放。间接费用扣除管理费和绩效支出的其余部分纳入学院财力(称为院管间接费),由学院统筹使用。

横向科研经费学院按经费总额30%的比例计提间接费用。如果批复的预算(或合同书预算)低于30%的比例,按批复的预算(或合同书预算)为准。

横向科研经费学院管理费按间接费用计提基数的8%计提。间接费用扣除学校管理费、学院管理费的其余部分纳入学院财力(称为院管间接费),由学院统筹使用。

学院管理费(包括纵向和横向项目)主要用于学院事业发展。学院可按管理费的50%发放绩效奖励。

第六条 间接费用使用。学院按项目组归集使用。使用顺序是:

1.用于项目组的水电费及房屋、场地使用费支出;学院按核算后数额计提;

2.用于项目组科研课题的立项、预研费用支出;学院按核算后数额计提;

3.横向项目质量保证金;学院按间接费用计提基数的5%暂时扣留,待项目结题后,决定是否返还给项目组;

4.用于发放项目组绩效奖励。

第七条 实行项目结题考核制度。科研项目应严格按照进度或计划执行。原则上项目应在合同规定完成年限2年内结题,特殊情况的,项目负责人应专门提出延期结题申请或终止项目的申请,经学院分管科研副院长审核,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备案。

纵向项目以项目主管单位意见为结题依据。横向项目以项目委托单位出具的验收(或结题)意见(加盖委托单位一级法人公章)或专家组验收意见为结题依据。若项目委托单位不单独组织验收,可以委托单位出具的证明或包含项目研究内容的第三方验收意见作为验收依据。

项目在结题以后1个月内,需向学院提交一份结题证明材料。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或拒不提交结题证明材料的项目、或延期不结题的项目,学院扣发全部质量保证金。

第八条 建立科研诚信档案系统。将专项审计、财务验收、绩效评价、验收意见等结果作为项目申请和绩效奖励分配的重要依据。对有不良记录的个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不予出具项目申报所需的相关资质和证明材料,对发生违法乱纪问题的个人,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学院在岗教职工,其他人员参照执行。

本办法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后执行,解释权归学院党政联席会。

武汉大学水利水电学院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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