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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维修】水利水电学院房屋设施维修项目管理办法

通讯员: ;发布时间:2013-01-18  点击数:

水利水电学院房屋设施维修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做好学院房屋设施的修缮工作,提高房屋设施的利用率,节约维修费用,更好地为学院教学、科研服务,依据《武汉大学基建、维修工作财务管理细则》、《武汉大学维修工程管理暂行办法》、《武汉大学维修工程招投标实施细则》 ,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所有行政办公用房、教职工及研究生工作用房、实验室、教室、会议室和公共设施的维修。

第二章 职能分工

第三条 学校/学院负责维修的范围如下:

(一)房屋屋顶、外墙及房屋周边的道路等土建工程的维修;

(二)公共走道墙体、地板、天花板及楼梯等的维修;

(三)照明线路、网线、电话线、电扇、灯具、闸盒等的维修;

(四)水龙头、卫生洁具、供水管道及设施、消防设施的维修,排污管的疏通;

(五)行政办公、实验室、会议室的改装;

(六)行政办公、实验室、会议室的桌椅、柜、门、锁、窗、玻璃的修配;

(七)其它零星维修、安装项目。

第四条 课题组、教师负责维修的范围:教师及其研究生工作室内部的墙体、天花板、地板、灯具、网线、电话线、桌椅、柜、门、锁、窗、玻璃等室内设施。

第五条 学院房屋设施维修工作采用分级负责制。院办公室及公共设施由院党政办公室主任负责申报;系办公室及系下属的教研室、会议室等房屋设施由系秘书向院党政办公室申报;实验室由实验室负责人向院党政办公室申报。具体事宜由党政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六条 所有维修或新建的项目,凡涉及学院规划、建筑结构、水电管网及绿化布局的,须经后勤保障部会同基建部论证认可;涉及治安、消防的项目,须经后勤保障部会同保卫部论证认可。

第七条 临时性的应急工程和突发的抢修工程(如水管爆裂、电缆漏电、因电路原因导致的停电等),各单位应及时上报学院党政办公室,党政办公室接到上报后应立即上报学校后勤保障部,并负责落实维修。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八条 所有维修项目由各单位(教研室、系、实验室、办公室)在每年的11月底以前以书面形式(包含维修对象、维修预算、维修要求等)报学院党政办公室。党政办公室汇总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后于12月初上报学校后勤保障部。

第九条 纳入学校维修计划的维修项目,50万元以上的按学校有关招投标的规定执行;50万元以下的按后勤保障部的相关规定执行,党政办公室负责配合。

第十条 未纳入学校维修计划的由学院自筹资金维修的项目5万元以上的须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并报学校后勤保障部审批后执行,5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的须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1万元以下5千元以上的由院长审批后执行,5千元以下的由分管财务的副院长审批后执行。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课题组、教师及其研究生工作室内的设施维修可向院党政办公室申请后由党政办公室联系施工队伍,也可自行联系施工队伍,相关费用由课题组、教师的科研经费中支出。

第十二条 列入学校维修计划的项目质量监督和验收工作由学校相关部门负责,党政办公室负责配合。

第十三条 学院自行安排的维修项目的质量监督和验收工作由党政办公室负责执行,项目须经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可后方可付款。课题组范围项目质量监督和验收工作由课题组教师负责执行。

第十四条 工程竣工后,维修项目有关的档案材料应归入院档案室。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院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

武汉大学水利水电学院

二Ο一二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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